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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高唐某乡镇农资店经营假麦种被罚1万元

发布时间:2019/9/29 9:36:39 来源:转载 浏览 作者:佚名

经营假种子(麦种)

高农罚〔2019 007

单位高唐县清平镇绿野农资销售中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71526MA3MXJCC98

住址:高唐县清平镇刘庄村17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16日,高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高唐县清平镇绿野农资销售中心”存在经营假麦种的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勘验发现该企业的经营场所有三种白皮袋麦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假种子。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违法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材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农告〔2019〕 007号),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高唐县清平镇绿野农资销售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对高唐县清平镇绿野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假种子(麦种)”行为,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假种子(麦种);

2、没收全部违法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4、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 高唐县邮政储蓄银行 缴纳罚款,持加盖银行印章的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高唐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6 个月内向 高唐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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