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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这家农资店销售过期农药被罚款4千元

发布时间:2019/8/28 17:33:39 来源:转载 浏览 作者:佚名

高唐县盛源农资店“经营销售过期农药”案高农罚〔2019〕 004号

名称:高唐县盛源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6MA3HDBL02T

法人代表(负责人):华玉凤

地址:高唐县人和街道张庄村农商银行对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2日,有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高唐县人和办事处张庄村中盛商铺存在经营销售过期农药的情况。执法大队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和部署,对涉事商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高唐县盛源农资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经营销售过期农药;

2.未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财务清单》等证据为凭。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农告〔2019〕 004号),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高唐县盛源农资店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对高唐县盛源农资店“经营销售过期农药”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 肆仟元整 ;

2.没收过期农药;

3.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 高唐县邮政储蓄银行 缴纳罚款,持加盖银行印章的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高唐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6 个月内向 高唐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唐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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