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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某农资商铺​超出范围经营限制农药,被罚款5000元

发布时间:2019/10/16 11:49:22 来源:转载 浏览 作者:佚名

超出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高农罚〔2019〕008号

单位:高唐县某喜农资经营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71526MA3EU5R***

负责人:李某喜

单位地址:高唐县汇鑫街道谷官屯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6日下午,接到聊城12345办理通知单后,次日,高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举报“高唐县某喜农资经营部”存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勘验,该企业的经营场所发现限制使用农药“磷化铝”1kg/两瓶;“百草枯”可溶性胶剂200g/69瓶,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超出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违法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查封(扣押)决定书;5、查封(扣押)现场笔录6、询问笔录;7、农药销售原始记录;8、现场检查影像材料。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农告〔2019〕008号),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当事人超出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对高唐县清平镇绿野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假种子(麦种)”行为,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2.没收全部违法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310元;

4.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高唐县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持加盖银行印章的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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