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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草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2018/12/30 8:33:22  来源:高唐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近日,县公安局代县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起草了《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草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该《通告》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20181229日至201919日,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便于集思广益,不断完善《通告》内容。

     联系电话:7178226

       人:杨国勇

     反馈意见请报县公安局外网邮箱:gtga201@163.com

     附:《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草稿)》

                            高唐县公安局   

                            20181229 

  高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草稿)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助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县驻地城区文明养犬工作通告如下:

  一、县驻地城区以内(县驻地东至105国道、南至322省道、西至316省道、北至316省道与105国道)的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必须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二、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三、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随地便溺污染环境卫生;

  (四)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六)不得组织斗犬活动;

  (七)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

  (八)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和犬只尸体。 

  四、携带犬只外出,不得进入下列区域: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犬类治疗场所、宠物医院除外)、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禁入区域限制。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五、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不超过3米;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及时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为;

  (七)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六、犬只交易应当在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售犬。

  七、饲养犬只,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赌博性质的斗犬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依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占用城市道路售犬的,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相关部门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执法。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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