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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通知

发布:2012/9/25 14:09:0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优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
    (一)收费证申领。全县具有收费资格的法人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到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单位的收费证件管理和使用必须做到专人保管、统一公示、按期年审、变更随报、票据合规、停收交证。
    (二)收费证年审。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审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审验期间,收费单位要自觉提供有关收费票据、帐簿及文件资料,报送收费自查报告。逾期未审验的,收费证件自行失效,县物价局将进行公告,并对未按期审验的失效收费证件审核后收回。
    二、完善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是贯彻政务公开,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的重要内容,各收费单位要在以往公示的基础上,认真完善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的收费,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触摸屏、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要坚决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各收费单位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要对公示内容及时变更;对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三、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收费票据是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开具的合法收费凭证,也是监督检查机关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收费的重要依据。收费单位凭县物价局核发的有效收费证件,到县财政或税务机关领购收费票据;对于未办理收费证或持无效收费证的,县财政或税务机关不予发放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做到专人、专职、专帐、专柜管理,严格领取、使用、保存和注销规定。
    四、切实搞好收费监督检查
    (一)结合收费年审,规范收费行为。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任意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要从严处理,物价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吊销《收费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屡查屡犯的收费单位,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二)结合专项治理,加大重点领域收费管理。扎实开展涉农、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教育、医疗、住房、交通、工商、质监、电信、银行等行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对乱收费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负担。
    (三)结合群众举报,查处乱收费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群众监督举报的作用,认真查处各种收费违法案件,受理一起,查处一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真正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净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做好收费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全县各执收部门要以民生至上、科学发展为重点,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做到依法收费、公开收费。物价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宣传收费政策,坚持做到依法治费,推动全县收费管理工作上新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举报电话:12358     39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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