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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四实验小学“12.1”火灾事故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5/1/21 16:16:48 来源:高唐教育网 浏览 作者:佚名

高唐县教育局文件
 
高教字〔2015〕5号
                                                    
关于对第四实验小学“12.1”火灾事故
处理意见的通报
 
2014年12月1日上午9点40分,县第四实验小学北教学楼一楼体育器材室发生火灾,室内体育器材全部烧毁,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当天上午,县政府成立了“高唐县第四实验小学‘12.1’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现将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体育器材室内电热取暖器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接线处连电,产生火花引燃配电箱外电线,造成电线脱落,进而引燃室内的体育器材,发生火灾。
2、间接原因:第四实验小学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检查工作不细致,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
3、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王燕国,第四实验小学校长,刚刚调入第四实验小学。对隐患排查工作督导不到位,对安办主任管理职责不明确,发生事故后报告不及时,安全监管工作不细致,事故现场暴露出日常应急疏散演练流于形式等。王燕国同志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县教育局作出深刻检查,全县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评优晋级。
2、陈雷,第四实验小学副校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实施日常应急演练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对漏电保护器的检测排查不细致。陈雷同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崔洪英,第四实验小学安办主任。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体育器材室取暖器周围存在易燃品的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致使室内体育器材全部烧毁,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崔洪英同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分包责任区监管人员处理意见
根据《高唐县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19条规定,对第六责任区分包领导、县教育工会主任宋传志同志提出批评,对分包第四实验小学的教科室主任沈渊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要求全县各学校、幼儿园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重新明确安全管理及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常态化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整改的力度,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规范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各学校、幼儿园要科学合理安排各种功能用房,对存有易燃品的功能室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漏电、防火灾等各种防范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应急逃生能力,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师生生命及公共财产安全。
 
 
高唐县教育局
2015年1月19日
 
 
 
主题词: 教育  火灾事故  通报
高唐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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