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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教育局文件——高唐县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2014/11/10 11:05:59  来源:高唐教育信息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及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县教育局《落实“一岗双责”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高教字[2013]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教育局各科室、各学校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终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教育工作的第一位置,加强校园安全工作,落实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学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

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或其他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未按时到校或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县教育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高唐县人民政府和聊城市教育局报告。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尽量将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

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一岗双责”文件规定,及时指派分包责任区主要负责人指导、协助辖区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县教育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学校的责任人包括:校长、分管副校级干部、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

13、检查时发现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达整改意见,但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的,对校长给予警告处分。

14、在校园内发生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学校处理不当造成学生伤害,造成影响较大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级干部警告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

15、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包括组织校外各种活动、考试等),由于学校管理不当造成学生伤害或侵害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级干部警告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

16、学校食堂发生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虽无学生死亡,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校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校级干部记大过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17、因管理不善,一段时期内连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且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校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校级干部、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18、学校内发生一人及以上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给予校长、分管副校级干部、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19、分包学校的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分包学校的安全监管责任,并根据“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管业务内的学校安全监管责任。分包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对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比校长降一个等次追究责任。

分包责任区主要负责人承担分包责任区学校的安全监管责任,并根据“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管科室业务内的学校安全监管责任。分包责任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区主要负责人比科室负责人降一个等次追究责任。

四、附则

20、本办法中的“学校”是指我县公办高中、初中、联校、县直小学、县直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职业教育中心;“校长”是指以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全日制接受教育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分管副校级干部”是指上述学校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撤职”包括撤销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21、对县委管理的教育干部责任追究,报请县委予以处理。

22、本办法由高唐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高唐县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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