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高唐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高唐新闻

高唐驾车抢夺金项链案 真凶原为河北两男子

发布:2012/3/7 17:35:43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夏日,妇女佩带金项链和手链,是美丽的象征。可河北省沦洲市的刘某和李某瞄准了这一“发财”的机会,先后在高唐县城七次抢夺妇女佩带的金项链和手链,总价值近4万元。此案经山东省高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日,该县法院以刘某和李某犯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和7年零4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万5千元。

  2011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和李某驾摩托车高唐县城有目的地寻找佩带金项链的妇女候机抢夺,来到一门市部前,看到一妇女王某佩带一条金项链,刘某驾驶摩托车在旁接应,李某下车乖王某不注意,迅速抢夺了王某的黄金项链一条和黄金项链上的金佛吊坠一个,等王某发现时,李某迅速登上刘某的摩托车离开。当天下午,刘某和李某用同样手段在高唐县城某小区门前抢夺了李某的黄金项链一段和黄金项链上的吊坠一个。在此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刘某和李某驾摩托车用同样手段在高唐县城又抢夺了五次。刘某和李某驾车抢夺案件引起高唐警方的高度重视,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抢夺人员的相貌特征和驾驶摩托车的车型、颜色,派公安干警在城区频发抢夺的路段加强巡逻,功夫不负苦心人,2011年7月1日,将刘某抓获归案,并扣留了作案摩托车,同年9月27日,将李某抓获。

  高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已达到法律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二人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并抢夺老年人财物,依法可从重处罚;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刘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遂做出上述判决。

正义网山东3月7日电(通讯员 杨兆峰、张洪亮)




扫一扫关注高唐信息港微信公众号知高唐。
分享到:

相关文章

文章随机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投放 | 用户帮助 | 用户注册 | 在线投稿 | 留言反馈
| 帖子处理申请表
Copyright © 2003-2009 gaotang.cc All rights reserved.